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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实施办法

2021年04月23日 15:54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实施办法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9〕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和《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术行为,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及学风建设,净化学术环境,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是预防与甄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与工具,其结果可作为判断研究生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但不得直接作为确定研究生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三条 学校对所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在论文送审前均使用论文查重系统进行检测;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学位前,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使用论文查重系统进行抽检;认为必要时,可决定使用论文查重系统对特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临时检测。

第四条 检测程序:

1.学位论文送审前的检测由学院负责。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论文电子稿提交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或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检测。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或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查重系统。原则上对申请者学位论文只进行一次检测。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再次机检时,应报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进行。

2.学位授予审核前的抽检由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院学位办从学位申请者提交的学位论文中按一定比例抽取论文进行检测。

3.必要时,研究生院负责对特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临时检测。

第五条 检测结果处理:

1.对于学位论文送审前的检测结果作如下处理:

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15%,由导师负责对论文进行写作规范审核,指导修改,并确定是否可以送审。

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15%且≤20%,如导师认为其论文应进行较大修改的,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取消其本次学位授予申请资格。导师认为文字复制部分属规范引用,且为论文写作必须的,可由导师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查重结果认定申请表》,就文字复制部分逐一进行说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派3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论文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可以送审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建议,做出同意送审或者取消本次学位授予申请资格决定。被取消本次学位授予申请资格的申请者,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20%,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取消其本次学位授予申请资格,六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2.对于学位授予审核前抽检的检测结果作如下处理: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15%,由学位办将学位授予申请发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核。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研究生和导师进行现场听证。如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取消本次学位授予申请资格处理,申请者需修改论文,且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授予学位。

3.对特定论文的检测结果根据检测目的进行处理。

4.对在学位论文查重过程中,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和论文作假行为者,按《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六条 申请者对检测结果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在7天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调查,并做出最终的鉴定和处理建议。专家调查组最终鉴定结果和处理建议与原鉴定结果和处理建议一致时,直接反馈申请者和学院执行;专家调查组最终鉴定结果和处理建议与学院原鉴定结果和处理建议不一致时,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议决。

第七条 所有参与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的工作人员、导师、专家,应本着对申请者负责、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者,将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其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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