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8〕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的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由学校综合考虑研究生收费标准、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根据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评审
第四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0.9万元/年学业奖学金;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0.4万元/年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6万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 万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一等奖学金不设比例,符合申报条件者即可获得,但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不设比例,未获一、二等奖学金且符合申请基本条件者均可获得;符合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但在学校评审中落选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获评二等学业奖学金,不占学院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
第六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万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7万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万元。一等奖学金不设比例,符合申报条件者即可获得,但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获奖总比例(参评人数的80%)与一、二等奖获奖总比例之差。符合一等奖学金申报条件但在学校评审中落选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获评二等学业奖学金,不占学院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限于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中国籍硕士、博士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4.勤勉好学,学业成绩优良;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
6.按时交纳学费;
7.全脱产学习且无固定收入。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一年级新生中线下破格录取者。
2.本年度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因出勤不足未获得考试资格者(符合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一)者除外)。
3.未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包括中期考核、开题、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者,或相应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者(符合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一)者除外)。
4.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本年度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往年度所受处分仍处于处分期者。
5.未按时交纳学费者。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评定标准、统一评审。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制定评审条件、自主评审,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基本程序是:学生申请——导师及学位点审核、推荐——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各年级专业名额分配、一等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推荐及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类评审细则的制定、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制定与评审工作的实施,审定各学院研究生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类评审细则与评审结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与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一等奖学金推荐名单及二、三等奖学金获奖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学校审核、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答复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结束后,如对评审结果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及湖南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学校财务处统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及学校配套资金预算,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保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起全面实施。原有的《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一、二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参评学校“优秀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