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教育厅有关精神,表彰、激励我校研究生发奋学习、潜心学术科研、全面提高素质,学校决定每年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2、学习勤奋刻苦,各科学业成绩优秀。
3、在学术、科研方面表现突出,曾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的研究;或本年度发表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5、坚持正确积极的择业观,主动面向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6、被评为校级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至少一次。
二、推荐名额
优秀毕业研究生名额控制在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以内。
三、评选办法
1、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毕业研究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审批表》,由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
2、班(年)级提名。在班组(年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年)级按比例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3、院(系)考察。院(系)领导和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的审核小组审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结果在本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全面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获奖对象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四、奖励
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授予“湖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附则
1、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既是激励广大研究生奋发向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对毕业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次极好的机会。各院要结合评选工作,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先进事迹,广泛开展以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毕业生思想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2、各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3、要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做到宁缺勿滥。
4、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的4月进行。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